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岑文琦,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陈善权,上海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2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及辩护人岑文琦、陈善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二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组建麻将群吸引他人入群,并以发放房卡的方式供上述人员在“明星上海麻将”APP开设房间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共同负责充值及收取房间费用直至2019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二人收取台费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用的移动电话。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在亲友的帮助下退缴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苏某某、俞某、陈1、诸某、沈某某、陈2、严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转账记录,相关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单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工作情况,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络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能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均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案工具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徐某某、董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白艳利
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
人民陪审员 潘明娟
书 记 员 周琴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