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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919号

(2019)沪0109刑初9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暂住浙江省金华市。
  辩护人秦琳,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秦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非法手段获得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XXX室)设立的购物商城YYSPORTS胜道体育官方店铺管理员登陆密码,并生成多张超低价折扣券,再使用其个人账户挑选商品进行结算,在点击“提交订单”按钮前,运行软件劫持浏览器,将原本应直接发送至服务器的订单数据进行篡改替换后发送至服务器,生成超低价折扣商品订单,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商城内的商品。被告人周某某在2019年2月、4月期间使用该手法作案30次共计商品35件,其中已退货3件,故周某某实付金额5,651.1元人民币,与销售价差额23,266.9元人民币,与进货价差额9,094.8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家属向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退赔了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施某某、吕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人周某某的交易记录截图、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计算机骗取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其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在本院审理期间又主动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周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琳
书 记 员 倪帼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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