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执×字第×× 号
本院在审查(执行听证)……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申请…… (写明申请人要求执行法官或者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的姓名和要求其回避的理由)本院院长(或本案审判长)认为,…… (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或“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准许回避申请的,此句不写)。
××××年××月××日
(院印)
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形式。采取口头形式的,应当记录在卷;采取书面形式的,可按照本样式制作决定书。
三、根据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在决定书中应当分别表述,并写明准许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引用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应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