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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范文)

刑事裁定书   (2007)海南刑终字第122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声存,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于琼海市,身份证号码46010019680215003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琼海市石壁镇委书记、琼海市十二届人大代表,住琼海市石壁镇政府大院。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蔡兴川,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于琼海市,身份证号码46002319651101101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琼海市石壁镇镇长、琼海市十二届人大代表,住琼海市石壁镇政府大院。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声存、蔡兴川犯受贿罪一案,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琼海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声存、蔡兴川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声存有期徒刑五年;前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蔡兴川有期徒刑一年;前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声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声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声存及同案被告人蔡兴川在各自担任琼海市石壁镇镇委书记、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发包建筑工程的过程中,分别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万元和1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依照相关法律对其两人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声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声存撤回上诉。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7)琼海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波
  审判员   吴德金
  代理审判员  郑宇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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