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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948号

(2019)沪0109刑初9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暂住本市虹口区。
  辩护人胡慧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胡慧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杨某于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受高某某、蒋某(均另案处理)指使,伙同张某、洪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虹口区密云路XXX弄XXX号XXX室内通过电脑登录高某某在六星地产的易遨系统最高权限的账户窃取售房房产信息约4,000条。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胡慧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张某、洪某、蒋某、高某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及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 琦
审 判 员 郑 樱
人民陪审员 张甬湖
书 记 员 蔡祎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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