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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介绍:市民政局发现某社会团体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但时间已过半年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为此,市民政局发函限期该社会团体在15日内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该社会团体没有来办理。市民政局决定对该社会团体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市民政局向该社会团体发出了《关于对某社会团体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通知书》,并编了文号、套红。该社会团体不服市民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市民政局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形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应载明的事项也不全。为此,判决撤消市民政局对该社会团体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是经法定程序产生的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在民事活动、诉讼程序上代表法人组织行使民事权利、参加诉讼,履行应尽的义务。社会团体的住所,是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是法院的诉讼管辖地,法律文书及其他信函的法定送达场所。所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住所均作为法定事项予以登录记载。同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还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不办理变更登记,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还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必须载明的事项、印章等规定,是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形式,通常称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载明的事项不全,极有可能影响被处罚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写明被处罚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的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就会受到影响。而且,《通知书》属于告之文书,不能代表《决定书》;红头文件政府机关文件,不是是法律规定的法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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