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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年) 交罚字第 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      一案,经      行署(市)      县局(处)
  县(市)      局(所、站)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       于   年   月  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局(处、所、站)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     以            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          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处、所、站)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署(市)  局(处)、县(市)    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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