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8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离开本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栏学路XXX弄XXX号XXX号楼暂住地时,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放在一楼客厅桌子上的价值人民币5,167元的外星人AlienwareALW15C-R2708型笔记本电脑1台,后逃逸。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由家属帮助赔偿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6,2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预缴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及其提供的网上订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及谅解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由家属帮助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且在本院审理期间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陈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翠华
书 记 员 陶幽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