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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XXXX)秀执字第XX号
    被拘留人张X 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人,住 XX村XX号。
    本院在执行林XX诉被告张XX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张XX于XXXX年XX月X日无理阻拦执行,并以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还对指挥执行人员进行辱骂,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裁判得到正确有效的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妨碍诉讼活动的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X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张XX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XX年X月X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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