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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952号

(2019)沪0109刑初9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暂住本市虹口区。
  辩护人刘莹,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8月间,因与原告胡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败诉被判令归还人民币1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诉讼费用。陈某某明知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截至案发尚未归还任何款项。经查,陈某某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间,资金流入金额共计人民币168.5万余元,支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56.3万余元,其对上述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及去向均无合理解释并予以证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本院(2016)沪0109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某名下信用卡的资金明细及相关汇总表,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移送立案函》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广中路派出所调取的送达材料及《执行笔录》、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预缴部分罚金,可分别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司法秩序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琳
书 记 员 倪帼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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