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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912号

(2019)沪0109刑初9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金山区。
  辩护人刘杰,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三部刑诉〔2019〕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上海飞机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干事期间,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间,利用负责收缴党费的职务便利,挪用收缴本公司党费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用于个人博彩及个人消费等。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主动向其公司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将挪用的款项全部予以退还其公司。同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单位同事的陪同下主动至上海市虹口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上海市虹口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飞机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黄某某职务证明》、提供的《上岗协议》、《关于黄某某有关情况的说明》、上海市虹口区监察委员会调取的上海飞机客户服务有限公司《党费专用账户交易明细》、《党费收缴单》、被告人黄某某手机赌博网站截屏及个人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历史交易明细等、上海市虹口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能主动至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困难的情况下积极退赔赃款,取得所在公司的谅解,并考虑到其独自抚养幼小的女儿等实际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军
审 判 员 陈春丹
人民陪审员 安韫琪
书 记 员 莫振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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