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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905号

(2019)沪0109刑初9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暂住本市。
  辩护人王义全,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七部刑诉〔2019〕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义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9年4月间,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租借的本市喜泰路XXX号XXX室开设私人诊所非法行医,在此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从医药公司和药品销售人员处购进各类药品共计人民币229,536元,后加价15%至20%不等出售给前去就诊的病人。
  2019年4月24日,民警在对其租借处治安检查时查获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的药品,并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柳某某、商某某、杨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协查谢某某有关资质情况的复函》、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商情出具谢某某非法经营案认定意见的函的复函》,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拍摄的涉案药品和账本照片,上海医药商业协会出具的《价格查询表》及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凿、充分,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家属帮助下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谢某某在读中专时所学的是医学,虽无执业医师执照而非法行医,但未造成后果,且出售的药品均是在有效期内的正规药品,其到案后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医疗卫生的正常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国家药品法律法规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药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军
人民陪审员 吴跃平
人民陪审员 赵琦颖
书 记 员 莫振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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