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于振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9〕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于振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以本市吴淞路XXX号虹口SOHO2102室作为经营场所,以国丞创投(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丞公司”)的名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大圣理财”网络平台,采用发布广告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并许以5%-10%不等的年化利率销售理财产品,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国丞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403,443,372.25元,已兑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17,204,827.96元,尚未归还投资人本金人民币100,466,994.72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2月19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投资人路某等人的证言及报案人登记表、投资协议等书证,证人徐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俞某某、施某某、刘某某、金某某、薛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国丞公司、中商投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商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济南丰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工商档案材料、《代持股协议》、中商投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于国丞创投(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权归属决定》、济南丰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商投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协议书》、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明细、出具的《国丞招商银行冻结通知书》《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案发经过》及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能退赔大部分违法所得以兑付投资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卞 飙
审 判 员 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 杨 欢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