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韩雪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5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韩雪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结识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被害人赵某,后被告人王某冒充女性,假借与赵某谈恋爱为名骗取其信任,以买衣服、交房租、买手机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的人民币6,000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被告人王某微信信息、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退赔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家属帮助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三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敏
书 记 员 孙锦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