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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1210号

(2019)沪0120刑初12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曾用名“李益辉”“李叶飞”),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
  指定辩护人徐洁,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2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徐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2至本区奉城镇朱新村XXX号,推门入室,在二楼东房间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7352元的老庙黄金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2247.29元的天使式样带两颗黄金珠的亚一黄金挂件一根、价值人民币1076.46元的小鸡式样带两颗黄金珠的亚一黄金挂件一根。
  1月29日,被告人以“陈晓辉”名义出售手镯,得款人民币12880元;1月31日,被告人将二根挂件出售,得款人民币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鉴定书、洪庙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登记表及黄铂金回收铺凭证单,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2019)沪0120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损失未挽回。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2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二万三千六百七十五元七角五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秀华
人民陪审员 杨银花
人民陪审员 方利军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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