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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1139号

(2019)沪0101刑初11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2,男,200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
  辩护人谢玮,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三部刑诉〔2019〕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2及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谢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5月,被告人符某2在网络上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后,得知王求购网络游戏“第五人格”的道具装备,遂向王谎称可以介绍朋友交易,以此骗得被害人信任。嗣后,符某2用其他网络身份冒充出售者与被害人联系,以出售游戏道具装备为名,骗得王某某人民币共计4,080元,并将赃款花用。
  2019年6月,被告人符某2在网络上结识被害人洪某某(系未成年人)后,向被害人谎称可以出售网络游戏“第五人格”的账号,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以此为由骗得洪某某人民币13,000元。得手后,符某2中断与被害人联系,并将赃款花用。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符某2在云南省昆明市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符某2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13,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又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80元。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符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2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洪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符某1、杨某某的证言,相关聊天记录截图,相关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收条,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西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符某2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符某2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符某2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定性亦无异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2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符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此辩护意见,可予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符某2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郑 莹
书 记 员 纪冬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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