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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1130号

(2019)沪0101刑初11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未检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薛剑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黄浦区人民广场迪美购物中心风云再起游戏厅内,与被害人张某甲(未成年)因比拼“舞立方”游戏频频失利引发不满,遂纠集姚某某、缪某某、张某乙(另行处理,均系未成年人),欲教训被害人。四人将被害人张某甲带至武胜路XXX号来伊份零食店旁的小树林中,张某某等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强迫被害人张某甲以下跪、购买冷饮等方式道歉。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外伤致面部、左耳廓、颈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行到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结伙作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5个月至6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定性亦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其谅解,同时在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内从轻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聚众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根据上述情节所提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可予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郑 莹
书 记 员 纪冬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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