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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1163号

(2019)沪0101刑初11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6,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
  辩护人胡熙昊、魏晋,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三部刑诉〔2019〕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6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4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6及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胡熙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6于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通过在兼职家教招聘QQ群内发布虚假家教招聘信息,引诱求职者与其联系应聘家教事宜,后其假冒家教中介机构、学生家长等身份,向求职者谎称需要聘请家教老师,并以此诱骗对方支付中介费,得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求职者上门授课的请求。被告人张6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丁某某、郑某某、张某1、朱某、张某2、张3、高某1、孙某1、周1、张某4、洪某某、余某、陈某1、邓某某、付某某、李某1、巫某某、冯某某、陈某2、罗某某、熊某某、李2、张某5、王某1、李某3、严某某、柯某、赵某某、高某2、黄某、陈某3、周某2、肖某某、孙某2、刘某、夏某、王某2等37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7,940元。期间,被告人张6因其行骗手段被被害人张某2、高某1、付某某、巫某某、柯某识破,于案发前已向上述五人退还赃款合计人民币2,35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将被告人张6抓获归案。张6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通过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张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互联网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6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6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可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丁某某、郑某某、张某1、朱某、张某2、张3、高某1、孙某1、周1、张某4、洪某某、余某、陈某1、邓某某、付某某、李某1、巫某某、冯某某、陈某2、罗某某、熊某某、李2、张某5、王某1、李某3、严某某、柯某、赵某某、高某2、黄某、陈某3、周某2、肖某某、孙某2、刘某、夏某、王某2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张6财富通、支付宝交易明细及其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照片、到案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微信、QQ等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张6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6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张6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控定性亦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张6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能够自愿退赃,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同时在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6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互联网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6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6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此辩护意见,可予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张6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6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各名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郑 莹
书 记 员 纪冬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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