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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
  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基本情况
  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
  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
  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内容。
  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事实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记写具体、详细、清晰。
  一般记写的内容有:
  (1)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
  (2)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洗刷、撬凿等。
  (3)罪犯遗留、抛弃在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烟头、毛发、血迹和精斑等。
  (4)被杀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履、穿着的变化,伤势和致命的部位、伤状等尸表检验情况,尸体上及其周围的血迹等。
  (5)现场上发现的反常情况,如尸体上有开放性的伤口,但周围却没有血迹;貌似溺死,腹内却没有进水;能盗走的钱财没有盗走;窗户、门锁完好无损,关闭正常,而被打破玻璃的窗框、窗台上的灰尘、蛛网却没有任何触动。记写清现场上的反常情况,有利于认定现场和分析判断案情。
  5.现场勘查的结论
  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及犯罪遗留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具体证明提取的地点和位置;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以及录像的种类、数量。
  6.其他内容
  如果在现场上进行了尸体外表检查、解剖检验、现场实验、人身搜查、除应单独制作详细记录外,也应简要加以反映。如果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勘查,也应制作现场勘查补充笔录。
  (三)尾部
  现场勘查指挥人、勘查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并签署时间。
  三、注意事项
  笔录当场制作,并与现场绘图,现场照像三者统一,互为补充、互相印证。
  笔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勘查情况。不能记录分析、判断、推测的内容。
  重点突出,繁简得当。详尽记录勘查中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对案件意义不大的情况略写,无关的内容不写。
  语言规范,叙述准确。要使用专业用语,精确记述有关的时间年月日、地点、方位、及物证痕迹的名称、数量、尺寸、形状等。
  现场勘查笔录记写顺序必须与实际勘查的顺序一致。
  要准确把握不同性质案件的特点,突出重点。
  现场勘查笔录存入侦查案卷(主卷)。
  【 范 文 】
  现场勘查笔录
  时间:19××年10月29日17时10分至29日18时30分
  地点:××市××县××村后山树林中
  参加人姓名、单位、职业:王××,××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徐×,××市公安局二处四队队长;林×,××市公安局二处四科科长;张××,××市公安局二处侦查员;朱×,××市公安局二处四科技术员;任××,该村治保主任;刘×,该村村民。勘查过程及结论:19××年10月29日16时10分,××市公安局二处接石景山派出所电话报称:××县××村后山树林中发现一辆被抛弃的小轿车内有一具男尸,死者系遭枪杀而亡。现场已作保护,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报后,××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王××、二处四队队长徐×、二处四科科长林×、二处侦查员张××、二处四科技术员朱×共5人,于16时50分赶到现场,并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时,该村治保主任任××和该村村民刘×作为现场勘查见证人。现场勘查从17点10分开始,当日天晴,微风,在自然光线下进行。
  现场位于××村后山盘山公路下32米处,距东边电线杆60米,距西边堑沟27米。现场是一片松树林,林中有1?5—2米高的灌林丛,林木树叶茂盛。
  中心现场位于一个约10平方米的缓坡略平的空地,小轿车撞靠在一棵周长0?3米的松树干上,车下灌木柴草被压倒。从盘山公路至轿车停稳的位置之间,有车轮从灌木上压过的痕迹。轿车是“公爵”牌,车牌号为“×A—×××××”,轿车驾驶室左边挡风玻璃被子弹穿破一孔,弹孔四周玻璃有数条裂缝。轿车其他部位未受损坏。
  尸体被置于后座踏脚处,死者身上穿花格子白底色水洗丝衬衣,系淡蓝色浅花领带,下身穿深灰色水洗丝西裤。上衣口袋有本人工作证和 54元人民币。死者叫汪××,男,28岁,××市××汽车出租公司司机。尸体后脑正中弹孔为××平方厘米。子弹从左眼下方穿出。头部血斑模糊,上衣和裤子均沾满血桨,血桨已凝固。
  尸体抬出后,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有其他伤痕和搏斗过的迹象,死者系遭凶手突然射击后死亡,未有挣扎。
  现场草木丛中有两种当日留下的脚印,一种是皮鞋印迹,为报案人发现案情时所留;一种是旅游鞋印迹,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犯罪嫌疑人向山下逃离,并在水库北岸洗过血迹。犯罪嫌疑人顺着水库堤坝逃走,在水库下方的公路边脚印消失,该地方的路边草地上,有0?6吨小货车停留过的痕迹。
  勘查中拍摄现场照片19张,绘制平面示意图2张。并提取了鞋印一枚,指印一枚,掌印一枚,血迹4份,带血白衬衣一件,“五四”手枪子弹壳一枚。
  现场勘查于18时30分结束。
  指挥人:王××
  勘查人:林×朱×
  见证人:任××刘×
  记录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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