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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1078号

(2019)沪0116刑初10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三部刑诉〔201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及辩护人罗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2原系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雇佣的抄表员。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2利用可以修改国家电网营销系统所记录的商户用电数据的职务便利,与上海邑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柳某某有限公司、上海春某某厂等多家商户负责人合谋,由李某2更改各商户用电数据后少交电费,商户则支付李某2一定的好处费。通过上述方式,李某2伙同他人共同侵占国家电费人民币200余万元,李某2收取好处费人民币50余万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2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2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1、金某某、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涉案商户用电统计表,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金山供电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及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侵占的大部分电费已经由相关单位补缴,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结合被告人家庭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李某2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占国家电费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2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2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姚 玥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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