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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应记载事项
1、法官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对诉讼文书的送达和收受情况的核对; 2、法官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告知;
3、当事人对每一证据的名称、形式、内容描述及证明事项或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4、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5、当事人提出的每一申请及法官对该申请的裁定及其理由;
6、证人、鉴定人的陈述及问答;
7、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间的辩论意见,包括代理、辩护的意见;
8、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9、每次庭审起止时间,参与人员的具体信息;
10、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问和回答;
11、证人、鉴定人的身份情况;
12、证据的种类、编号、形式、提交时间、提交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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