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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1024号

(2019)沪0120刑初10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黄众生,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辩护人黄众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初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罗浩、周兴、付志鹏、宛家琴、彭先柏、彭先腾(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沪太路XXX号尚大国际A座205号,以旭顺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顺公司”)的名义对外打电话谎称可以帮助客户将古董、收藏品等展览、高价拍卖,待有销售意向的客户至该公司商谈时,被告人吕某某在商谈过程中夸大客户藏品价值,虚构过往成交率,对藏品进行虚假鉴定并诱导被害人签订个人收藏品展览交易服务合同,以收取居间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后上述藏品无一成功拍卖。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旭顺公司二部组长期间,本人及其组内业务员付志鹏、宛家琴、彭先柏、彭先腾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8.1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付志鹏、宛家琴、彭先柏、彭先腾的供述,被害人雷某某、覃某某、姚某、康某某、王某1、牛某某、顾某某、王某2、高某某、孙某某、张某、倪某某、赵某某的陈述,通话记录、培训记录,个人收藏品委托展览服务合同、客户审慎义务告知书、物品信息确认书、附件、银行流水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赃款发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艳华
人民陪审员 郑月红
人民陪审员 倪晓霞
书 记 员 刘 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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