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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7101刑初604号

(2019)沪7101刑初604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7月生,满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辩护人沈琪,上海市天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志强、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沈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系利晋(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要经营巧克力及坚果,通过在淘宝网上设立的“利晋进口生活馆”对外销售。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报关进口了一批巧克力及坚果,均为2017年12月份生产,保质期到2018年12月份。为了谋取利益,被告人李某从2019年1月起对上述已过期的巧克力及坚果通过更改生产日期并更换包装的形式对外销售。
  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租借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天宁路XXX号XXX室的仓库,将其尚未销售的已过期食品储存于该仓库,雇佣工人更改巧克力及坚果的生产日期并更换包装后通过上述淘宝网店铺对外销售,巧克力售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9元每包,坚果售价1元每包。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6月24日开始雇佣陈士秀、冯本芝(均另行处理)在上址的仓库内更改巧克力及坚果的生产日期和包装。2019年7月5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对该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正在更改生产日期的陈士秀、冯本芝,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到现场接受检查。经现场清点,该仓库内共有已更改好生产日期尚未销售的过期巧克力12,480包、准备打印生产日期的过期巧克力996包、“够嗨混合水果干坚果”107包(30g/包)、“够嗨盐味葵花籽”198包(30g/包)、“够嗨盐味腰果”336包(30g/包)、“够嗨盐味南瓜子”266包(30g/包),金额共计134,319.4元。经核算“利晋进口生活馆”2019年的淘宝销售记录,共计销售金额为23,774.09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现场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何某某、郑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陈士秀,冯本芝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利晋生活馆”销售记录,《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仓储承租合同》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恰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的伪劣产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龚 静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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