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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1961号

(2019)沪0117刑初19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
  辩护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三部刑诉(2019)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莹,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永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筹措资金用于赌博,编造各种理由以借款为名多次向被害人李宜含昱、章钰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并在被多次索要钱款时逃匿。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假冒“吴健清”的名字,向被害人王纪芳骗得钱款人民币1.9万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宜含昱、章钰、王纪芳的陈述,证人殷某某、侯某某、郑某某、夏某、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身份证,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龚笑笑
人民陪审员 施建华
书 记 员 蒋晓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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