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9)沪0109刑初1048号

(2019)沪0109刑初10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2,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辩护人李振林,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三部刑诉〔2019〕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2犯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2及其辩护人李振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杜某2之父杜某3(另案处理)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抓获。2019年1月4日,为干扰公安机关侦查、达到为其父杜某3脱罪的目的,杜某2在明知公安机关查找杜某3职务侵占案证人徐1、需要徐1作证的情况下,指使徐1从公司二楼窗户逃离,后又指使徐1先后入住他人姓名登记的锦江之星酒店、上海环球港美居酒店,更换手机、通讯方式等方法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被告人杜某2于2019年1月23日在本市虹口区四川北路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杜某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徐1、沈某、徐某2、杜1、张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调取的电话记录、短信内容截图、酒店入住记录、客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2唆使证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2犯妨害作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2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