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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查院起诉书

一、概念及作用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对直接受理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制作起诉书的法定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标志着公诉案件已进入审判程序。起诉书的制作既表明对侦查机关完成侦查任务的确认;又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书,进行法庭辩论的基础;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合法依据。起诉书是人民检察机关经常使用的重要法律文书。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一)首部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上:“×检×诉字[年度]×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姓名(包括化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年月日、逮捕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若为共同犯罪,应按作案中的主次地位依次写明。如系外国人,应注明其国籍。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在书写被告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人的姓名。应当写清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证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如有曾用名或与案件有关的化名、笔名、绰号等要用括号注明。如果是聋哑人或盲人,要在姓名后用括号加以注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根据《刑法》128条规定,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向法院起诉。
  (2)年龄。应写公历出生年、月、日。具体出生日期查不清楚的,在制作起诉书时应以公历计算的周岁写明被告人的年龄。但是,如果涉及到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写明被告人准确的出生年、月、中 国教 育文摘 wwW.EdUZHAI.nEt日(3)出生地。起诉书写被告人出生地时,如果是本省人可直接写市、县名,外省的需写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名称;被告人是外国人时,应当写明其所属国籍。
  (4)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写出被告人身份中的号码数,以作为确认其身份的依据。
  (5)民族。应写全称。如汉族、维吾尔族等。
  (6)文化程度。主要写明所受过的正规教育的程度。未受过正规教育而又达到一定文化程度的,可写“相当”于什么程度。不识字的写“文盲”。
  (7)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应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及职务;从事农业生产者写“务农”;从事个体经营的写“从事个体经营”;城镇无职业者,写“无业”。
  (8)住址。一般情况下应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对流窜犯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明的,写其暂住地。
  (9)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主要写明被告人在何时因何罪被判何种刑罚等情况。有关定罪量刑需要参考的一些情况,也要逐一写明。如曾采取的强制措施名称及逃跑时间;劳教的原因和时间;劳教解除或逃跑时间;劳改释放或逃跑的时间;认定为惯窃、惯骗等罪的,还需将被告人以前的同类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理(如拘留、劳教)等情况,按时间顺序写明。
  (10)因本案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分别写明因本次犯罪被批准或执行强制措施的时间、案由、机关、强制措施名称。先后采取两种以上不同强制措施的,要依照时间顺序一一写明。
  对共同犯罪的多名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诉的,起诉书的“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依次逐人分段写明。关于“采取的强制措施”一项,如果几名被告人是在同一时间,被同一机关批准或决定采取同一种措施的,可以用归纳法,在各被告人基本情况写完以后,另用一自然段,综合写明各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决定或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名称等。
  4.辩护人基本情况(1)辩护人的姓名。如果是聘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的姓名、其居民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书的姓名应三者一致。如果是亲属或同事等担任辩护人,其姓名也要写准确。
  (2)辩护人所在单位。应写明辩护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如系律师以外的人担任辩护人的,也应写明其所在单位的名称。
  (3)辩护人的通信地址。应写清能够与辩护人及时联系的具体地址。如果一个被告人委托两名辩护人的,可以根据被告人委托时指定的顺序或辩护人之间约定的顺序或者辩护人接受委托的时间顺序来写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5.案由和案件来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涉及这部分内容的大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一案,于××××年×月×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
  (2)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一案,于××××年×月×日由本院侦查终结,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3)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之规定,于××××年×月×日报送本院审看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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