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9)沪0117刑初2057号

(2019)沪0117刑初20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19〕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FXXXX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联营路进虬长路北约100米处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26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房素平
书 记 员 李 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