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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教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1234号
  被告人:李四、男,23岁,无业
  案由和诉讼请求:
  1999年12月25日,自诉人在海淀图书市场“麦当劳”用早餐时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伸张正义,判决被告人:
  1、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00元人民币;
  2、在《北京晚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自诉人来到海淀图书城南侧的“麦当劳”用早餐,在排队等候过程中,……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
  证据和证人:
  1、王五,“麦当劳”当值公司员工;
  2、赵六,海淀图书城“博雅”书店职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 三
  代书人: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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