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9)沪0113刑初2451号

(2019)沪0113刑初24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住在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鲜某某在本区月罗路300弄附近相遇,因退还租房定金事宜与鲜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孟某某采用拳打踢踹的方式,对鲜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鲜某某受伤。经鉴定,鲜某某腰2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孟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已赔偿鲜某某人民币6.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鲜某某的陈述、证人薛某某、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验伤通知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北部)《放射诊断报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孟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书 记 员 徐丽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