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9)沪0117刑初1893号

(2019)沪0117刑初18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2,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
  辩护人杨永,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3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2及其辩护人杨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1日0时许,因被告人王2与同事田坤安之间的工作纠纷,两人约定在本区联阳路12弄“凯旺劳务”门口见面,田坤安带被害人王某1与王2见面后,王2持刀将被害人王某1的左侧腰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左腰部皮肤裂创,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1日3时许,被告人王2在本区祥东小区58号楼601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其以被告人王2在家属帮助下已对其进行了赔偿为由,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王2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地点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伤势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2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其家属帮助下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余厚海
人民陪审员 邹宝平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