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女,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姚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陈根轲,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于2019年9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陈根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2016年间,被告人罗某从龚某(已判刑)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用报告,经鉴定,罗某XXXXXXXXX@qq.com邮箱中,从龚某处获取公民个人信用报告4,535份(已去重)。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罗某在本市浦东新区莲康苑XXX号XXX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证人龚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余厚海
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