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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1997)×检刑批捕第23号
  ××县公安局:
  本院1997年11月11日收到你局(1997)×公侦捕字第13号文件,以强奸罪、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郑××一案。经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和第264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0条第1款和第68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
  1997年11月16日
  附:预审卷宗一册
  另附批准逮捕决定书的三联格式
  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存根)
  第号
  公安,19年月日以号文书提请逮捕的案犯 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事实清楚,已构成罪,并于19年 月日经
  决定批准逮捕。
  填发人:
  19年月日
  院印备注:第一联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副本)
  第号
  公安:
  你19年月日,以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案犯罪嫌疑人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事实清楚,已构成罪,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和第68条的规定,决定批准逮捕。
  19年月日
  院印
  附:第二联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第号
  公安 :
  你19年月日,以号文书提请逮捕的案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 该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事实清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的规定,构 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和第68条的规定,决定批准 逮捕。
  19年月日
  院印
  附:第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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