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机构住所
拟申请司法
鉴定业务范围
设立部门
或出资人意见
(盖章)
初审意见
备注
申请日期: 电话:电子信箱:
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
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核准。经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享有名称专用权。
二、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域 字号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组成;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四项以下的(含四项),称为“司法鉴定所”;五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民族文字,但应注明汉字名称。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意思相同或者发音相同。
四、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五、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按照申请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