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6)粤0104民特15号


(2016)粤0104民特15号
申请人:邝颖瑜,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人邝颖瑜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邝建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邝建明,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姐弟关系,父亲邝**、母亲郭某婚后仅生育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两子女,邝**、郭某均已去世,被申请人至今未有婚史。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8日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人证,上面载明被申请人为“精神叄级”残疾,监护人为邝颖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无其他亲属,故要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申请人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邝建明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中大(精)鉴字第J20153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邝建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具有限定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上述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鉴于申请人邝颖瑜与被申请人邝建明为姐弟关系,且被申请人邝建明的父母均已去世。现申请人邝颖瑜要求指定其本人为邝建明的监护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邝建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邝颖瑜为被申请人邝建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骆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