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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7民初17号

(2016)黑0707民初17号
原告程某某,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
被告张某,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程某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程某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50%。
审判员  刘养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梁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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