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6)黑0707民初17号

(2016)黑0707民初17号
原告程某某,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
被告张某,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伊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程某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程某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50%。
审判员  刘养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梁 赫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6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