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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7民初45号

(2016)黑0707民初45号
原告庄某某,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某某区住建局干部,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被告曹某,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交通局新青养路段工人,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
审判长 于 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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