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6)黑0707民初45号

(2016)黑0707民初45号
原告庄某某,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某某区住建局干部,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被告曹某,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交通局新青养路段工人,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
审判长 于 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家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