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集体退休工人,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被告金某,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贮木场退休工人,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和解,庭下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50%。
审判员 刘养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