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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023号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023号
  案外人程某,男,197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案外人申某,女,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蔡金花,女,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徐蕾,女,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唐幼珍,女,195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0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1-3层房屋进行了司法查封。现案外人程某、申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保全查封。经审查,案外人曾在本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858号案件中提出相同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案外人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系争房屋,系善意购房,故对案外人的异议予以支持,遂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本院认为案外人程某、申某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对于系争房屋的查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023号案件中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西泰林路XXX弄XXX号1-3层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王根红、吴亚辉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安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树 雄
审 判 员 戴 勤
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米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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