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6)沪0115民初26867号

(2016)沪0115民初26867号
  原告寿某甲,男,195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寿某乙,男,195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某,女,195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寿某丙,女,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寿某丁,女,1953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寿某A,女,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寿某B,女,195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某甲诉被告寿某乙、徐某某、寿某丙、寿某丁、寿某A、寿某B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寿某甲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树 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龚 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