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
辩护人刘杰、董德伟,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辩护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二次,先后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戴某先后在本市“Q房网”、“房天下”门店做房产中介,后离职。期间,被告人戴某通过他人推荐获知向“房利帮”网站上传房源信息可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遂在该网站注册账户名为“戴某”的账号,并向“房利帮”网站上传房源信息。至案发,被告人戴某将从工作中获取、网上搜集获取的9万余条房源信息上传至“房利帮”网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
另查明:涉案房源信息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源具体地址、门牌号码等信息,部分信息含有业主姓氏或姓名。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柯某某、张某的证言,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信息表,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及光盘、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戴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愿意退缴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需要照顾家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被告人戴某认罪、悔罪态度,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戴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戴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黄民强
书 记 员 梁振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