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着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补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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