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 字( )第 号
送达文书名称 |
|
送达文书文号 |
|
受送达人 |
|
送达时间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方式 |
|
收件人签章 |
|
见证人签章 |
|
送达人员签章 |
|
备注 |
|
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送达文书时,记载相关文书已经送达的书面凭证。
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实践来看,送达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通知书,一般的方式大致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根据58号令第64条第(1)项规定:应当直接关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拒绝接受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所以,在直接送达时,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在该文书中,注意以下事项:
1、“送达文书名称”一栏,应写清所送达的文书的具体称谓,如“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
2、“受送达人”一栏,填写该文书所指的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3、“收件人签章”一栏,从前面所涉及的规定看,收件人并不局限于当事人本人,其他人也可以作为收件人签收文件。在填写这一栏时,根据送达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4、“见证人签章”,这一栏只有在当事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需要记载拒收的情况时才需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否则,这一栏没有必要填写。
5、“备注”一栏主要是记载送达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如文书是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签收的,其中的缘由;当事人拒收的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