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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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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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批的事项、理由及依据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承办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
局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行政复议(赔偿)有关事项审批表
行政复议(赔偿)有关事项审批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复议(赔偿)程序中对有关事项提请本机关领导审批的内部性文书。
该文书是将多份审批表合并而设计的,旨在减少文书的种类,避免文书种类宠杂。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诸如是否延长复议申请、通知当事人补正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复议申请裁决、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第三人参加复议、案件的移送等事项,需经过局领导签批意见,然后才能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或裁定。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如补正赔偿申请、不予受理等事项,也需填写该份审批表。
在填定行政复议(赔偿)有关事项审批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案件名称。由于此表适用于两种情况,故此表如果用于案件的复议,则案件名称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一样,由当事人名称加上案件性质构成;如果用于赔偿案件,则有所不同,写上“______赔偿案”。
2、申请人情况一栏,按表中各栏目要求填写。
3、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此栏应写明被申请一方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如果是赔偿案件,被申请人是指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是一个还是多个,根据具体案件填写。
4、“提请审批的事项、理由及依据”一栏,在关于此表的适用范围中已涉及到了该表适用的大致情形。所以,提请审批的事项等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形填写,例如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时间,在此栏中写明“事项”——延长复议申请时间;在“理由”中写明出现了何种情况等原因,并写明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