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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第三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们/单位)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通知你(们/单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你(们/单位)。请你(们/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有关行政复议请求的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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