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 (院印)
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万二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百二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不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使用。 二、制作要求 1.本文书采用叙述式,按以下层次叙写: (1)写明发往单位,即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行文上顶格书写。 (2)写明被裁定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和裁定假释情况。书写顺序为:罪犯所在监管场所,罪犯姓名(如×××监狱罪犯×××),性别,年龄,原判决、裁定确定的罪名、刑期,已执行刑期,剩余刑期,被裁定假释的情况(包括假释的理由)。 (3)检察机关认为假释不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书写层次为: ①写明被裁定假释罪犯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具体情况,如罪犯实际执行刑期、犯改造表现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②写明假释裁定的不当之处,即×××罪犯被裁定假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规定等。 (4)提出纠正意见并写明法律依据。 2.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一份送罪犯所在的监管机关,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