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第 号
(被诉单位名称):
本会决定受理 与你单位的经济合同纠纷一案,现将其申诉书副本送与你们,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申诉书副本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时间,签收后将回证退回本会。
二、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十五天内向本会提出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答
辩书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三、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受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
送交本会。
19 年 月 日
(印章)
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委托代理人受权委托书二份。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